一、 什么是工法
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二、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工法
本省(河南省)企业以及参评工法的实践工程项目在本省的非本省企业,均可申报河南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
三、 为什么要进行关键性技术评价
根据《(河南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企业所申报工法的关键性技术经有关部门认可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
四、 附件:河南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
附件1
河南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省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在工程中的推广应用,提升施工技术水平,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等要求。
第五条 本省企业以及参评工法的实践工程项目在本省的非本省企业,均可申报河南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河南省工程建设办会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好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七条 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申报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2家,完成单位之间不得存在上下级或控股关系,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八条 申报省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经有关部门认可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
(三)工法经过至少2项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遵循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和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等要求;
(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六)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工法雷同。
第九条 省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河南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申报表;
(二)工法文本;
(三)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工法证书;
(四)企业级工法评审意见;
(五)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
(六)经济效益证明;
(七)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或视频资料;
(八)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九)科技查新报告、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纸质材料统一采用A4纸张,按申报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证明材料的原件放正本、复印件放副本)同时提供电子版(光盘)。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条 省级工法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一)形式审查。对申报资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二)专业组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评审专家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评委会审核。
(三)评委会审核。评委会按房屋建筑工程、士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类进行评议审核、实名投票表决,有效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
第十一条 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技术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二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评审标准,做到廉洁、公正、公平、公开。
(二)评审专家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确保工法评审的严肃性、科学性。
(三)评审专家应为工法申报单位保守工法的技术秘密。
(四)实行回避制度,专家与评审项目有利益关系,可能会妨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对审核通过的省级工法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对获得省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颁发证书。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对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超出有效期的省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工法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获得省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和申报科学技术发明、进步奖。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绿色环保、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省级工法的或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省级工法的,撤销其省级工法称号,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省级工法。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等行为的,取消省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